《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由鎮(街道)實施的區級行政職權的公告》(汕潮陽府〔2024〕20號,以下簡稱《公告》)于2024年7月4日發布實施。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確立了治理重心下移、管理和執法力量下沉的戰略安排,決定由各地根據實際把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基層實施更為便捷有效的管理事項下放給地方和基層。2023年以來,省、市、區全面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明確要求推動賦權強鎮和強鎮賦權,強調要“突出把鎮(街道)的功能做強,優化機構設置,科學配置職能,合理下放職權,積極向上級爭取,賦予鎮(街道)部分區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公告》的出臺,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戰略部署,落實省委、市委、區委有關工作安排的重要舉措,對深化我區“放管服”改革,推動擴權賦能強鎮不斷走深走實具有積極的促進意義。
二、《公告》出臺的依據
一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明確:“依法賦予鄉鎮(街道)綜合管理權、統籌協調權和應急處置權”、“將直接面向群眾、鄉鎮(街道)能夠承接的服務事項依法下放”。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三是《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由下級行政機關實施更方便有效的,該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調整由下級行政機關實施”。
四是《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由鎮(街道)實施的區(縣)級行政職權的公告》(汕府〔2023〕64號)明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行使的政務服務事項,除專業性和技術性強、鎮(街道)無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較小、由區(縣)級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項外,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按照實際需要、宜放則放的原則,可依法定程序調整由鎮(街道)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是實施區級行政職權(政務服務類)的鎮(街道)名單、事項目錄、實施時間及需廢止的有關文件。
二是區各有關部門與各鎮(街道)的職責分工及銜接交接要求。
三是《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由鎮(街道)實施的區級行政職權事項目錄》。明確調整由鎮(街道)實施的區級行政職權35項。



粵公網安備 440513020001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