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訂背景
為維護海門國家中心漁港秩序,保護漁港環境,促進漁業經濟發展,加強漁港監督管理,保障漁港設施、漁業船舶、公民人身及財產安全,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海門國家中心漁港管理章程(試行)》。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
三、基本內容
《海門國家中心漁港管理章程(試行)》全文共8章:
第一章“總則”:立法目的:維護漁港秩序、保護環境、保障安全、促進海洋經濟。適用范圍:漁港水域和陸域內所有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及經營活動。分區管理:潮陽港區(主管:潮陽區農業農村局;經營:海門鎮人民政府)與潮南港區(主管:潮南區農業農村局;經營:井都鎮人民政府),兩區事務協商推進。多部門協同:公安、消防、海事、生態環境等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管。
第二章“漁港概況”:地理位置:位于練江出海口,涵蓋潮陽區海門鎮與潮南區井都鎮。范圍界定:總面積353.4869萬平方米(水域305.0444萬㎡,陸域48.4425萬㎡)精確坐標:通過52個水域界址點(HM01-HM52)和多個陸域界址點明確邊界。關鍵設施:876米漁業碼頭、4.8公里航道(寬60米)、供水供電、消防及導航系統。
第三章“漁港經營”:準入機制:經營主體需向管理主體申請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安全責任:經營方需制定安全預案,保障設施正常運行。收費透明:公開收費項目及標準,使用合規票據。特殊作業審批:危險品裝卸需取得許可證,新建/改建設施需報批。
第四章“漁港安全管理”:防臺風應急:屬地政府制定預案,船舶按指令停泊,警報發布后停止作業。消防與救援:納入消防責任制,明確火災、沉船等事故的協同救助義務。危險品管控:嚴禁非法加油,禁止危險化學品船舶入港。航標維護:由汕頭航標處統一管理,不得擅自改動。
第五章“漁港環境管理”:污染防控:嚴禁傾倒垃圾、排放油污,船舶垃圾需定點處理。事故響應:污染事件須立即報告并清理,由監管部門依法處理。用電與設施保護:規范用電,禁止損毀綠化及公共設施。
第六章“漁業船舶管理”:船舶配備:需安裝定位通信終端,船東需為船員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進出港報告:大中型漁船(≥12米)需報告航行計劃、船員及漁獲信息。停泊秩序:禁止追越、爭搶泊位,公務船優先通行。違規處罰: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有權對不適航、未繳費或違規船舶采取禁航措施。
第七章“交通事故處理”:糾紛處理:事故糾紛可協商、調解或司法訴訟
第八章“附則”:解釋權與生效:由潮陽區、潮南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自2026年1月6日生效,有效期3年,替代2004年舊版。
四、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至2029年1月6日。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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