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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統計局,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各區(縣)稅務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統計局《關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2024年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4〕33號)精神,現對我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作如下調整:
一、繳費基數
參保單位和職工應以職工工資作為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職工工資高于(或低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的,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為繳費工資。職工工資的構成,按《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一)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27501元,下限為4492元。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27501元,下限為5500元。
(二)全市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24336元,下限為1720元。
(三)全市特定人員單項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根據特定人員月勞動報酬或者月補助補貼收入等情況予以申報,上限為27501元,下限為5500元。
二、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后的繳費基數上下限執行時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特定人員單項工傷保險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汕 頭 市 財 政 局
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稅務局 汕 頭 市 統 計 局
2024年12月1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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