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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骨灰管理的通告
(汕府[2001]24號2001年2月31日)
為了強化殯葬管理;杜絕火化后骨灰的亂埋亂葬和毀林造墳,保護和節約土地林業資源,推行殉葬改革。根據國務院《殉葬管理條例》和《汕頭經濟特區殉葬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01年3月1日起,汕頭市區死亡人員火化后的骨灰,由市殉葬管理所統一管理,喪主可自行選擇以下處理方式:
1, 寄存于市火葬場和市殯儀館內的骨灰樓或市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其它骨灰樓堂;
2, 由市殉葬管理所統一組織,撒放大海或深埋,植樹;
3, 埋葬于國家,省,市民政部門批準興建的公墓。
除選擇以上方式外,喪生不得將骨灰擅自帶回處理。
二、嚴禁毀林造墳,亂埋亂葬骨灰,違者將由有關部門按殉葬管理規定組織平毀,并予以處罰。
三、市殉葬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骨灰的統一管理,火葬場,骨灰樓堂,公墓等殯儀服務單位應當做好殯儀服務,方便群眾;喪主,喪屬應當積極配合骨灰的統一管理工作。
四、 違反本通告聚眾鬧事或不聽勸告,影響殯儀館,火葬場正常工作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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