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民通〔2025〕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全面提升我市殯葬服務的規范化管理水平,進一步優化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務工作,我局根據實施情況重新修訂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務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民政局
2025年2月6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務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減證便民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優化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務流程,規范骨灰領取手續,強化殯葬綜合治理,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廣東省民政廳骨灰安放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殯葬管理規定,結合汕頭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骨灰安放(葬)方式
骨灰可由喪事承辦人(喪屬)自主選擇以下處置方式:
(一)安放(葬)于經批建的經營性、公益性公墓、骨灰樓堂、塔陵園等骨灰存放設施;
(二)以政府或殯葬管理部門組織的海葬、樹葬(花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綠色生態葬法處置;
(三)其他合法處置方式。
二、簡化骨灰領取手續
(一)逝者為本市戶籍的
1. 選擇將骨灰安放(葬)于骨灰存放設施的,憑《汕頭市骨灰領取承諾書》、喪事承辦人(喪屬)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骨灰領取手續。相關殯葬服務機構加蓋意見。
2. 對于參加政府或殯葬管理部門組織的海葬、樹葬(花葬)、草坪葬等活動的,憑活動組織方出具的有效材料和喪事承辦人(喪屬)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骨灰領取手續。
3. 屬于其他合法方式處置的,憑喪事承辦人(喪屬)有效身份證件和《汕頭市骨灰領取承諾書》并由逝者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具意見后辦理骨灰領取手續。逝者戶籍所在地與喪事承辦人(喪屬)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原則上由逝者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具意見;若喪事承辦人(喪屬)提出申請,也可由喪事承辦人(喪屬)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具意見。
(二)逝者非本市戶籍的
1. 選擇將骨灰安放(葬)于本市經營性骨灰存放設施或參加綠色生態葬的,按逝者為本市戶籍的相關規定辦理骨灰領取手續。
2. 骨灰由喪事承辦人(喪屬)帶回原籍(常住地)安放(葬)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處置的,憑喪事承辦人(喪屬)書面申請及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骨灰領取手續。
(三)僧尼焚化后的骨灰處置按《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管理寺廟焚化對象等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03〕174號)精神執行。
(四)汕頭礐石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要嚴格執行汕府辦函〔1997〕268號和汕殯改函〔1997〕01號文精神,加強對張陵公墓的管理,確保該公墓作為礐石風景區內零散舊墳墓集中遷移安葬之用,不能接納風景區以外墳墓的遷入,不能對外經營,不能擴大服務范圍、對象和項目。因張陵公墓墓主配偶合葬而領取骨灰的,按《關于礐石風景名勝區公墓墓主領取先人骨灰合葬問題的復函》(汕民函〔2001〕20號)精神執行,各殯儀館及相關殯葬服務機構憑礐石風景區管理局出具的同意領取有效依據辦理骨灰領取手續。
(五)如喪事承辦人(喪屬)不保留骨灰的,由喪事承辦人(喪屬)簽字委托殯儀館處理,殯儀館作好登記并存檔。
(六)對于建設項目遷墳且有主墳的,憑喪事承辦人(喪屬)有效身份證件和遷墳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遷墳有效材料辦理。對于遺骸(骨殖)火化的,憑喪事承辦人(喪屬)書面申請、有效身份證件到就近殯儀館辦理,并按本意見的相關規定辦理骨灰領取手續。對于遷移骨灰存放場所的,憑喪事承辦人(喪屬)書面申請、遷移手續及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殯葬綜合治理。各地要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切實加強農用地、山林地管理,從源頭上杜絕占地毀林建墳。各鎮(街道)、村(社區)要堅決落實屬地山林地主體管理責任,嚴控源頭、嚴守底線,加強日常巡查,一經發現毀林建墳等違規行為應立刻制止并堅決落實整治復綠。各部門要繼續加大打擊懲處力度,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殯葬綜合治理格局。
(二)規范殯葬數據管理。各殯儀館、各骨灰存放單位要建立健全骨灰領取、安放(葬)登記制度,建立骨灰可追溯的閉環管理機制。每月將骨灰領取情況和骨灰安放(葬)情況分別匯總報送區縣民政局。各區縣民政局要加強對各殯儀館的骨灰去向跟蹤管理服務,履行骨灰安放(葬)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實施時間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對意見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完成評估工作。市民政局負責本意見的解釋。
本單位此前發布的文件規定與本意見內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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