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殯葬服務單位內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單位管理,嚴格辦事程序,提高服務質量,滿足廣大群眾喪葬需求,適應殯葬改革發展需要。根據上級有關殯葬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殯葬服務單位包括各地殯儀館、火葬場及殯儀服務中心等社會公益事業單位。
第三條 殯葬服務單位的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殯葬改革的方針、政策,大力宣傳殯葬改革,積極倡導科學、文明、節儉辦喪事,努力促進社會風俗的文明與進步;
(二)負責遺體、骨殖的收殮、運輸、防腐工作;
(三)根據喪屬要求提供喪事追悼及喪葬用品等服務工作;
(四)負責火化、骨灰寄存等各項殯儀服務;
(五) 負責統計、上報遺體火化量等有關業務數據及相關資料;
(六)完成政府和主管民政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章 遺體接運
第四條 全市范圍內死亡人員的遺體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死亡地的殯儀館負責接運。在汕頭市轄區接運遺體,應持有縣級以上殯葬管理部門的證明,跨出汕頭市轄區接運遺體,必須持有市級民政局出具的證明。遺體的接運由殯儀專用車負責接運;運出境外的華僑、港澳同胞或外國人的遺體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收殮接運人員應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嚴禁違章駕駛,如因故延誤未能及時到達收殮地點時,要向家屬解釋清楚并致以歉意。
第六條 接運過程中應注意對遺體狀況及相關證件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遺體出現腐爛或有缺損、損壞的,必須由醫療單位或家屬簽字確認后,方可接運。收殮遺體要穩抬輕放,不拖不拉,尊重死者,文明操作,防止遺體在收運過程中造成新的破損。
第三章 遺體保存
第七條 需防腐保存的遺體,必須嚴格做好移交、驗收,并對遺體編號、入庫柜號、入庫時間等情況記錄建檔。出庫時應認真核對記錄資料。遺體出入庫等環節必須由具體經辦人簽名。
第八條 遺體防腐保存時限,一般不超過7天,需延期保存的,應與喪屬或委托人辦理有關手續,但最多保存不超過1個月。特殊原因需繼續保存的,應由當地主管民政部門審批,并辦理延期手續。
第九條 殯葬服務單位要及時核清超期遺體的數量,仔細核查遺體的身份,超期遺體的處理一定要公安部門或醫療部門簽署處理意見,方能處理;屬公安部門送來的超期遺體,由公安部門對超期遺體進行檢驗、鑒定、核對、拍照等處理工作。殯葬服務單位要做好超期遺體處理及相關資料的收集存檔工作。
第十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配備專業消毒人員,及時對遺體、車輛等場所進行嚴格消毒。對所有腐爛的遺體和患有甲類傳染病(即鼠疫、霍亂、天花、炭痘、麻風、艾滋、狂犬病、非典),病毒性肝炎、傷寒、副傷寒、白喉、脊髓灰質炎等病的死亡遺體,不得進庫保存,在辦妥有關手續后,立即進行火化。
第四章 遺體火化
第十一條 遺體實行就地就近火化,跨區域接受遺體火化的,應報殯葬服務單位的主管民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全市范圍使用統一的火化證明。
第十三條 嚴格遺體火化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的查驗、遺體的確認、家屬簽字等各項火化遺體的手續,嚴防無證火化、虛假火化,杜絕錯化。
第十四條 遺體火化需審核的有關證件:
(一)正常死亡的遺體火化,應當提交死亡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要寫明死亡原因)、委辦人身份證明;屬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還應同時提供死者身份證明(戶口簿或身份證);
(二)無名、無主遺體火化,應當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喪事承辦人或委辦單位的有關證明。其它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火化,還應同時提供死者身份證明(戶口簿或身份證);
(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和華僑、外籍華人及外國人遺體在本市火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遺體進入火化車間后,工作人員必須逐一查驗尸體、查詢喪屬、查證手續,經核實確認無誤后,由喪屬簽名,再經火化工、火化車間組長、火葬場分管領導分別簽名后,方能對遺體進行火化,并將當日火化名單上墻公布,以增加透明度。
屬境外的遺體又無親屬在場的,應同時將火化現場拍照,并記載相關資料備存。
第十六條 嚴格遺體單體火化,確保遺體火化質量。嚴禁為遷就喪屬保留骨殖安葬而采用悶尸或火化不充分的做法。
第五章 骨灰管理
第十七條 各地殯葬服務單位應繼續加強骨灰管理,嚴格手續,規范程序,堅決杜絕骨灰二次棺葬。
火化后的骨灰寄存在本火葬場的,可由喪屬直接辦理寄存手續;到合法公墓、骨灰樓(堂)寄存骨灰,憑市民政局統一印制的《骨灰統一管理證明書》領取。
參加由民政部門統一組織的骨灰撒海活動,須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領取骨灰。
第十八條 本地戶籍的骨灰帶離本市的,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以及對方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領取。非本地戶籍的骨灰帶離本市的,屬本省籍的,需憑對方殯葬服務單位的上級民政部門的有效證明;屬外省籍的,需憑死者及親屬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領取。
第十九條 各殯葬服務單位要建立骨灰寄存記錄檔案,詳細登記死者姓名、性別、年齡、存入日期、寄存時限、安放位置、編號以及喪主姓名、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資料,并且發給全市統一的《骨灰安放證》。
第二十條 骨灰臨時取出拜祭的,要憑證領取,并在殯葬服務單位指定的區域祭拜,骨灰放回原位時要核對檢查。骨灰不再寄存時,憑有效證件辦理,并收回《骨灰安放證》。
第二十一條 補辦《骨灰安放證》,須憑喪屬所在地街道(鎮)出具的證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并標明為副本。
第二十二條 定期檢查骨灰樓(堂)存放室,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蛀工作,杜絕非正常事故發生。
第六章 物資采購
第二十三條 要建立健全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集體采購制度,成立喪葬用品采購小組。根據實際需要制訂采購計劃,擬定采購品種、數量、價格、采購方式、資金支付辦法等,報主管民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采購。凡基建工程、購買火化爐、殯儀車輛等大型設備和大宗殯葬用品,由殯葬服務單位采購小組提出方案,經殯葬所班子集體研究后上報主管民政部門批準后,按《政府采購法》或集體采購,嚴禁暗箱操作。
第二十四條 對于紙棺材、骨灰盒、壽衣的銷售一律采取代銷形式,代銷利潤的幅度由殯葬服務單位的主管民政部門確定,每月結算一次。資金往來必須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不得設立帳外帳。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所采購、提供的喪葬用品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是具備生產資格、領取營業執照、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標準的合格產品;
(二)應有高、中、低檔次,多品種、多式樣,盡量滿足不同層次的消費需求;
(三)喪葬用品的銷售應明碼標價,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售和搭售。
第二十六條 倉庫管理人員應做好喪葬用品入庫、出庫的交貨驗收工作,建立登記檔案,定期盤點清庫,確保帳物相符。
第二十七條 火化燃油的購置應由火化車間提出用油報告,經場長審核,報所長審批后,由各殯葬服務單位的喪葬用品采購小組負責購買。驗收燃油應先報告所長,落實分管場的副所長和場長以及車間管理人員現場簽收和簽名。
第二十八條 汽車用油及維修原則上應統一到指定的油站、汽修廠加油和維修。汽車加油,實行逐車逐次加油,逐次開票,逐次結算,并實行用油目標管理。汽車維修,應先報分管副所長和車輛管理人員檢測核實,報所長同意后,方可進廠維修,實行逐車維修,逐車開票,逐次結算。防止和杜絕在汽車用油、維修上出現虛報、多報現象。
第七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本著依法理財、勤儉辦事、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財經紀律、規范審批制度、完善監督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杜絕鋪張浪費。
第三十條 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經營收入、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不得私分、虛報、瞞報收入,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亂支濫用,不得私設“小金庫”。
第三十一條 必須嚴格執行物價政策和收費標準,各項收費標準應上墻公示,接受監督,嚴禁超項目、超標準收費,嚴禁只收費不服務。收費時必須使用財政或稅務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票據。
第三十二條 嚴格財務開支手續和審批權限,每筆開支均須經辦人、證明人和審批人簽名。對設施的建設和維修,殯葬設備的購置和維修等開支項目,按有關規定程序報批后方可開支。
第三十三條 要加強對財務支出管理,嚴格按照上級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辦理各項支出,不得任意擴大開支范圍和擅自提高開支標準。
第八章 隊伍建設
第三十四條 要深入持久地開展黨的宗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黨風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斷提高廣大殯葬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構筑反腐防變的思想防線。
第三十五條 殯葬服務要堅持優質服務原則,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民政宗旨,愛崗敬業,忠于職守,文明服務,禮貌接待,嚴格遵守職業道德,不得刁難喪屬,嚴禁接受或向喪屬索要錢物,竭誠為喪戶提供優質服務。
各殯葬服務單位要建立服務熱線,并應定期組織人員深入到各鎮(街道)、村(居)委會,或邀請有關單位及喪屬以座談會形式,征求意見,傾聽呼聲,不斷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十六條 要在全市積極推行殯葬服務單位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制度,加大中層干部交流力度,尤其對重要的、敏感的、關鍵的工作崗位(如負責車間火化的、爐前的,負責采購的、保管的及辦理業務人員)均要堅決實行定期輪崗,建立起優勝劣汰制度,從制度上預防腐敗產生。
第三十七條 關心職工生活和身體健康,改善勞動條件,搞好勞動保護,辦好集體福利,不斷提高殯葬職工的生活水平。
第九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第一次扣除當年3個月獎金,第二次扣除當年半年獎金,第三次扣除全年獎金。
(一)服務態度差,語言不文明,拒絕喪屬合理要求,或刁難喪屬,受到投訴的;
(二)不掛牌上崗,不按規定著裝,經教育不改的;
(三)不服從安排,消極怠工的;
(四)遲到、早退累計3次或擅自離崗,影響業務開展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的(500至2000元)。
第三十九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第一次扣除當年半年獎金,第二次扣除當年全年獎金,正式職工年度考核為不合格,臨時工予以辭退。
(一)故意刁難喪屬,嚴重影響本單位聲譽的;
(二)經常遲到、早退或擅自離崗,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違反操作規程(或駕駛),造成損失的(2000至5000元)。
第四十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正式職工視情節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或開除出隊,臨時工予以清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經常與社會上的地下仵工內外勾結,互通一氣,包攬喪事,干擾殯葬服務市場的;
(二)凡在遺體接運、告別、保存、火化和骨灰管理等服務中弄虛作假,買賣交易,索賄受賄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四)將遺體身上錢物竊為已有的;
(五)不遵守工作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出現重大事故或造成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
(六)不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第四十一條 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接受、索取或敲詐喪屬錢物的,不管數額多少,屬正式職工的,第一次扣除當年全年獎金,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第二次按規定予以行政處分、待崗半年察看;第三次予以開除出隊。屬臨時工的,第一次予以辭退。
第四十二條 各殯葬服務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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