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臺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注明“本證明僅限于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臺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于其他事項無效。” 涉外領域需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國家清單:
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
2.《民政部關于做好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一、受理機關
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軍人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由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由為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ㄗ灾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可根據本地婚姻登記信息聯網及歷史數據補錄情況,按照便民原則放寬出具證明的受理機關。
二、申請人
申請出具證明的當事人應達到我國法定婚齡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當事人無法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監護人可以提出申請。當事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與當事人有繼承關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請。
其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提供證件材料
申請人應在婚姻登記機關填寫并提交《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聲明書》(格式見附件1)或《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聲明書》(格式見附件2),同時提供以下證件材料:
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應提供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軍人出具《軍官證》等軍人身份證件,華僑、外國人提供有效護照,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下同);
當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受托人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委托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委托人寫明具體委托事項的委托書;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的,應提供委托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寫明具體委托事項的委托書;
監護人提出申請的,監護人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監護關系的證明;
當事人死亡,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近親屬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死亡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當事人死亡,與當事人有繼承關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請的,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死亡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繼承關系的證明。
申請出具當事人離婚、喪偶后《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申請人還應提供當事人離婚證明或喪偶證明。
上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證明包括醫院或村(居)民委員會等出具的證明;監護關系證明、近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上的記載,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等出具的證明;死亡證明包括公安、醫院、村(居)民委員會等出具的證明;繼承關系證明包括涉及繼承關系的判決書、公證書等生效法律文書。涉及民事行為能力、監護關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書可作為相關證明使用。
四、出具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及聲明,經查閱婚姻登記電子檔案、紙質檔案,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出具證明時查閱起始時間為婚姻登記機關保存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起始之日。當事人離婚、喪偶后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查閱起始時間為當事人離婚、喪偶之日。查閱截至時間為婚姻登記機關出證前一日。當事人戶口發生過遷移的,由原戶口所在地、現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根據戶口遷出、遷入時間出具證明;現戶口所在地與原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信息已聯網的,可由現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證明。
申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或婚姻登記信息與查閱信息不符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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