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潮陽區農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廣大農民居住權益,推進鄉村振興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的公告》(粵府函〔2020〕84號)和《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經濟特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的決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89號)《汕頭市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指引(試行)》《汕頭市自然資源潮陽分局關于印發潮陽區“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細則的通知》(潮陽自然資辦通〔2020〕27號)《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汕頭市潮陽區全面推進農房管控和鄉村風貌提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潮陽府〔2021〕13號)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政策文件,結合潮陽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潮陽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與宅基地相連的農業生產性用地、農戶超出宅基地范圍占用的空閑地等土地。
第三條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符合規劃。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理,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必須符合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鎮(街道)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批準建房。在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鎮(街道)國土空間規劃出臺前的過渡期間,村莊規劃在省自然資源廳完成備案的,可按村莊規劃審批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計劃指標單列,由潮陽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于每年12月10日前真實準確提出下一年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需求,經潮陽區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經批準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計劃指標專項專用,年底實報實銷,專項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二)集約節約。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或未利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鼓勵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三)一戶一宅。嚴格貫徹落實“一戶一宅”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潮陽區屬于丘陵地帶,每戶使用宅基地面積不大于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建筑層數不大于6層(含6層);建筑層高首層不大于4.5米(含4.5米),其他層不大于3.5米(含3.5米)。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申報建設農民公寓等措施,保障村民戶有所居。
“一宅”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擁有已確權登記的一處農村宅基地,歷史建成的住房和附屬設施面積總和未超過標準的,可視為“一宅”情形。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可視為“一戶”:
1、是指夫妻與未達到法定婚齡子女同住的僅認定為一戶;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應與其父母為一戶,其余兄弟姐妹達到法定婚齡或結婚后可申請分戶;
3、是獨生子女的,結婚后可以繼續與父母為一戶,也可單獨申請立戶;
4、離異后無房一方再婚且配偶無房的可認定為單獨的一戶;
5、對于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且未分開居住,其實際使用的農村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后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可以結合實際,經本村民集體同意,公告無異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意見,報鎮(街道)審核確認分戶申報宅基地需求。
(四)風貌管控。按照《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汕頭市潮陽區全面推進農房管控和鄉村風貌提升的工作方案》(汕潮陽府〔2021〕13號),落實農房管控和風貌提升。農房建筑設計應當安全、適用、經濟、美觀,充分體現村居地域特色,且嚴格落實農村建房建筑面積、層高、外立面等管控要求。
(五)穩慎推進。按照《關于印發<汕頭市違法建設分類處置指導意見>的通知》(汕自然資發〔2020〕132號),對歷史遺留問題要區別對待,科學合理分類處置,依法保護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對農村新增亂占耕地建房現象,要采取措施強化監管、堅決遏制,積極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各項工作。
第二章 職能分工
第四條 潮陽區人民政府統籌全區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及督促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 建立區級主導、鎮街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加快信息化建設,建設農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數字化管理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一)潮陽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報潮陽區自然資源部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二)潮陽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生態公益林地轉用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并對各鎮(街道)的規劃審核發證工作進行監管,對建房審批項目定期進行檢查,對合法建造的農村住房進行不動產確權登記頒證。
(三)潮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全區村民住房建設的設計、施工、安全和質量驗收,組織開展鄉村建筑工匠培訓、負責免費提供鄉村民居設計圖集,并指導村民科學使用圖集等工作,引導村民住房風貌提升。
(四)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屬地管理責任,要充實力量,健全機構,切實承擔起宅基地審批和管理職責,確定一個具體經辦業務部門,依托行政服務中心等平臺,公布辦理流程和申請要件,印制辦事指南,建立一個窗口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集中辦公的宅基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為群眾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五)村級組織探索建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制度,協助開展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的日常監管。
第三章 宅基地申請資格條件
第六條 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成年、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內沒有宅基地,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程序同意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規劃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安置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年齡要求等分戶條件的;
(二)不符合鎮(街道)國土空間規劃或者村莊規劃的;
(三)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但拒絕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退回原宅基地協議的;
(四)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五)將原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地上房屋出賣、出租、贈與或者改為經營場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請宅基地的;
(六)原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七)已參與農村集體建房,住房權益已得到保障的;
(八)違法用地或者違法建設行為未經處理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宅基地審批管理程序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申請辦理:
第八條 農戶申請。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以戶為單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宅基地、建房書面申請和施工登記,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三)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九條 村級審核。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并將申請人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符合要求的設計、施工單位或個人信息等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10個工作日以上。
(二)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村民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居)民委員會審查,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村(居)民委員會提交的申請資料后,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
(一)鎮(街道)農業農村機構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并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
(二)鎮(街道)自然資源機構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用途管制要求,是否符合《汕頭經濟特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的規劃技術標準有關規定,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生態公益林地的,應在辦理轉用審批手續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鎮(街道)住房和城鄉建設機構負責指導村民住房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驗收以及建設安全管理工作,引導村民住房風貌提升;
(四)涉及鎮(街道)林業、水利、電力等機構的,要及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符合條件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鎮級各有關部門聯審結果,對農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進行施工登記,并將審批情況報潮陽區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村級組織,由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農村宅基地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應當依法施工建設,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申請不超過六個月的延長期,但延長次數不得超過一次。逾期未依法施工建設的,規劃許可證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 開工檢查。經批準用地建房的村民,應當在開工前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授權的牽頭部門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鎮(街道)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機構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
第十二條 安全施工。農村住宅結構設計應當符合抗震、抗風等涉及結構安全的要求。村民建房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或者相應技能的農村建筑工匠施工,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建筑配件、設備,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勵村民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住房施工進行監理。
潮陽區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安全生產“三個必須”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認真履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安全管理責任。
潮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指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安全管理工作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安全的宣傳教育培訓。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工作人員對農戶建房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督。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村民建房完工后,應當向村(居)民委員會申請竣工驗收。村應成立驗收小組,由負責農業、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的有關干部和申請人、施工單位等人員進行初驗。經村級初驗合格后,由村(居)民委員會向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申請竣工驗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村民是否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要求建設,是否按圖施工,對參建單位或個人信息、參建行為和竣工驗收質量情況進行最終登記備案,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第十四條 確權登記。農房竣工驗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級組織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查、審批管理臺賬,及時將資料整理歸檔。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于每月3日前將上月審批情況報潮陽區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備案。受理窗口負責整理審批流程資料裝訂成冊(其中涉及上交區(縣)備案的可以復印件),實行專柜存放,切實管好宅基地申請建房檔案資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電子檔案,實現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宅基地申請、審批、使用的全程監管,落實村莊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投訴舉報方式“五公開”制度,做到宅基地申請審查、批準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三到場”。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和部門協調機制,做好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宅基地用地規模指標、農村地籍調查數據、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等信息共享互通。
第十七條 保障農村宅基地民主管理,農村宅基地使用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公開農村宅基地違法使用行為的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使用農村宅基地的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和投訴后應當按規定辦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該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權,在宅基地審批管理及日常工作中發現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違法行為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規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情節嚴重的要移送有權限的部門進行查處。
潮陽區農業農村局、汕頭市自然資源局潮陽分局、潮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有關部門要按各自職能,做好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 拒絕、阻礙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紀由有權限的部門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潮陽區其他有關部門在潮陽區政府的領導下,根據職能分工依法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潮陽區農業農村局、汕頭市自然資源局潮陽分局、潮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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