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直屬機構,區縣各有關部門:
為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輪候庫的通知》(建保〔2024〕89號)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汕頭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職責,抓好落實。
汕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8月22日
汕頭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滿足工薪收入群體剛性住房需求,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以新建、收購、轉化等方式籌集,限定戶型面積、申購條件、配售價格,采取市場化方式運營,實施封閉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則面向符合條件家庭封閉配售、具有保障屬性的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汕頭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籌集、申請、審核、配售、回購等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工作。
經市人民政府明確的市級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市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集建設、申購、配售、回購、運營管理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開展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報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申報。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提供劃撥土地價格、用地保障、規劃許可等工作,協助管理部門查驗申購家庭的住房不動產登記情況,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
市公安、民政等部門負責配合核驗申購家庭的戶籍、婚姻登記等情況;市人社部門配合查驗社保(退休)情況以及符合條件的汕頭市A、B類高層次人才認定情況,其他類別的人才認定情況由各主管部門按照各部門人才資格或證書查驗方式進行查驗。
市財政部門負責根據政策規定按現有資金渠道支持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按職能配合相關職能部門申請上級資金及符合專項債券條件的項目申報專項債券資金。
市稅務部門負責落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稅費優惠政策。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個人公積金貸款相關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汕頭市分行、汕頭金融監管分局負責協調金融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信貸服務,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個人商業住房按揭貸款。
市城管部門、政務和數據部門在職責范圍配合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區(縣)政府應加強對本轄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統籌協調,保障用地供給,落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選址以及配套設施建設,增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給,加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籌集建設、配售、封閉管理、回購等環節的全方位監管。各區(縣)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
經區(縣)人民政府明確的區(縣)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集建設、申購、配售、回購、運營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分為新建類項目、籌集類項目。
新建類項目主要建設途徑包括利用新劃撥土地建設,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土地建設,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設用地與專營機構合作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籌集類項目主要籌集途徑包括政策性住房項目調整,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等項目中配建,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商品住房,收購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其他閑置住房轉化。
第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為住房有困難、戶籍在本市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引進的人才等群體。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各區(縣)政府,以及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綜合考慮土地資源、房地產市場、職住平衡、周邊配套等情況,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落實用地規模、布局,合理把握建設規模和節奏,采用新建和籌集方式,按“以需定建(購)”原則,科學確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發展目標,納入住房保障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資金來源包括:
(一)保障性住房開發企業的資本金及其他自有資金;
(二)保障性住房項目融資、貸款;
(三)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四)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按照職住平衡原則,優先安排在公共交通便利、教育設施完善、人居環境相對優越、市政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服務較為齊全的區域。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按照國家標準《住宅項目規范》要求,以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安全環保、綠色節能的原則,堅持以安全、舒適、綠色、智能為核心指標打造好房子,優選規劃設計方案。
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有線電視、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商業、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上述設施不攤入配售價格。
第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劃定為同一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統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務、承擔同等義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保障性住房與商品住房之間設置圍墻等物理隔離,也不得有其他類似的歧視性措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及服務、住宅維修管理等事項,執行國家、省、市現行住宅物業管理相關規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區管理機制。
第十二條 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
第十三條 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由其中一名成員作為主申請人提出申請。每個保障對象家庭只可購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主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并共同生活。主申請人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成年子女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未成年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不影響其成年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未婚人員或離異、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可作為單身申請人申請。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具有汕頭市戶籍;
(二)主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汕頭市無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五)主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之一)在本市穩定就業,在汕頭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2個月,并處于在繳狀態(已領取我市養老金群體不受該條件限制);
(六)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未享受過房改房、經適房、限價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產權型政策性住房。
我市認定的A、B類高層次人才,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等單位博士研究生,本市企事業單位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及以上級別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經市委人才辦、區(縣)委人才辦批準的急需緊缺人才等各類人才,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受本辦法設定的戶籍、收入條件限制。
第十四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按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的原則測算確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售價格由專營機構委托專業機構測算并按程序報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按項目核定配售均價,報同級政府審定。專營機構可根據核定的均價,結合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擬定單套房屋銷售價格,實行一房一價,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項目最終銷售均價不得超過核定的標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銷售價格原則上一年內不得調整。因政策調整、成本變化、銷售情況等原因確需調整價格的,由專營機構提交調價申請,按程序報批。
收購、轉化方式籌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售價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價格為參考上限,即土地的劃撥成本、建安成本、加不超過5%利潤。
第十五條 符合我市保障對象條件、有購房意向的家庭,可由主申請人在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進行網上意向登記,申報家庭需如實填報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籍、婚姻情況、房屋、繳納社會保險信息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情況等相關信息,并提交申購家庭成員有效身份證明、戶口簿、不動產查詢情況、婚姻情況、繳納社會保險等證明材料。申報家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簽訂相關承諾書,同意授權相關部門進行戶籍、住房、婚姻信息、社保等狀況核驗。
第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采取現房銷售模式。
市本級建設籌集的房源面向全市符合條件的家庭配售。各區(縣)建設籌集的房源可優先面向本區符合條件的家庭配售。
第十七條 配售方案由專營機構組織編制,配售方案應包含項目基本情況、準入條件、配售程序、配售價格、物業管理費用等內容,配售方案經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并報本級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以下流程組織實施配售:
(一)項目公告。專營機構根據配售方案,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售公告,向社會公布。配售公告中應當明確房源情況、受理時間、受理程序等內容。
(二)購房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項目接受申請,納入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意向登記的申請家庭可向專營機構提出購房申請(屆時如家庭戶籍、住房、婚姻、收入、社保等信息發生變化的要如實申請變更)。項目所屬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申購家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購家庭資格審核通過后,在政務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無異議后,取得申購資格,納入本項目選房搖號范圍。
(三)組織搖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統一公開搖號,排出選房次序。搖號工作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可邀請申購家庭代表參加。
(四)現場選房。申購家庭按照搖號次序進行現場選房,選定后現場繳納購房定金。申購家庭放棄選購或未在規定期限內選房的,選房資格作廢。申購家庭放棄選房的,按搖號順序依次遞補。
(五)結果公示。選房結果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在政務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提出異議申請。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辦理后續流程。
(六)簽訂合同。申購家庭選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認購手續,與專營機構簽訂購房合同,繳交購房首付款或全款。貸款購房的家庭,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按揭貸款。申購家庭繳納定金后放棄購買的,定金不予退還。
(七)房屋交付。專營機構應當在約定時間向保障對象交付房屋。
第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根據不同情形,按下列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一)對于新建成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提供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確認意見,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房屋產權性質記載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動產權證附記欄中注明“實行封閉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二)對于通過調整、收購、轉化等方式籌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由專營機構提供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確認意見等資料,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涉及權屬人發生變化的同時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房屋產權性質記載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動產權證附記欄中注明“實行封閉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三)符合分戶辦證至保障對象名下條件,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轉讓合同、完稅資料等,依據雙方申請按不動產轉移登記辦證至保障對象名下,房屋產權性質仍記載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動產權證附記欄中注明“實行封閉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四)辦理繼承、遺贈、離婚析產(含夫妻間加減名)、封閉流轉以及回購等轉移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應先經過專營機構確認,再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相應的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條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按照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第二十一條 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直管公房、人才房的家庭在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后,不再享受原政策保障,應當按規定退出。
第二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人享有相應的落戶、子女就學等權益,與商品住房小區購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嚴格的封閉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第二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流轉或回購方式退出保障。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辦理不動產權證未滿2年的,原則上不得申請回購或封閉流轉。辦理不動產權證滿2年的,如長期閑置、確需轉讓、因辭職等原因離開本市的,應向專營機構提出申請,專營機構審核確認后可以回購或封閉流轉。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辦理不動產權證滿2年的,可以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流轉平臺上掛牌出售,出售對象為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對象,出售價格不得高于原購房價格,掛牌出售1年后確無人購買可以申請回購。申請回購或封閉流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無抵押、無租賃、無法律糾紛;
(二)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
(三)水、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用已結清。
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間,保障對象在本市另行購買自有產權住房的,應向專營機構申請通過回購方式退出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條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繼承、遺贈、婚姻狀況變化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多出的保障性住房按規定退出。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出現離異等情況,如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歸屬,獲得房產一方不得再行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未獲得房產一方視作未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條 購房家庭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銀行業金融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實現抵押權而處置,或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的,由專營機構組織回購。
第二十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不足1年按1年計算),回購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購房家庭自行裝修費用不納入回購價格計算內容。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價格結合回購成本、合理利潤以及相關稅費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相關稅費優惠政策享受稅費優惠。
第二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家庭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轉租、轉讓、贈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改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三)破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體結構;
(四)設定除購房貸款擔保外的抵押權;
(五)設定居住權;
(六)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三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經兩輪配售結束后仍然未售出的房源,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可以轉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督責任,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運營管理工作,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購家庭通過瞞報信息、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的,取消其申購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簽訂購房合同但未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解除購房合同;已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購家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騰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及購房貸款的應先清償相關貸款后,由專營機構依法收回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拒不騰退的,通過司法途徑依法處理。
購房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九條規定且拒不改正的,或者應當按照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由專營機構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人拒不執行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1日止。



粵公網安備 440513020001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