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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為規范潮陽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正常運行,改善生態環境。我區于2020年3月份出臺了《汕頭市潮陽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文件于2023年3月份到期,現結合我區實際,區城管局、區發改局聯合重新修訂為《汕頭市潮陽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政策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關于印發廣東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02〕384號)
《汕頭市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資金管理辦法》(汕城管〔2020〕269號)
《汕頭市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汕市發改〔2020〕424號)
三、基本內容
《辦法》全文共5章24條,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征收繳庫”:繳費類別的認定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第三章“使用管理”: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相關使用情況;第四章“監督和管理”:區城管局負責全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區稅務局負責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區財政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資金管理,區發展和改革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價格管理,區審計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審計監督;第五章“附則”:除本辦法規定的代征單位依法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居民和單位重復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四、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1日。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潮陽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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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513020001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