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潮陽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
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正常運行,改善我區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本區生活垃圾過程中需要投入的費用。按照“四個統一”原則(統一收費項目、統一收費標準、統一收費票據和統一資金管理),將現有的清潔衛生費、垃圾處理費(終端環節)合并為生活垃圾處理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實行政府定價。
第五條在政府定價過程中,充分考慮了政府財政、單位、居民等對本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費用的負擔比例。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確定居民類和非居民類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標準。
第六條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下稱區城管局)統籌全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結合本區實際,區城管局負責中心城區3個街道(文光、城南、棉北)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金浦街道辦事處和海門鎮等10個鎮(街道)分別負責本轄區的征收工作。
區城管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屬地供水部門或村居具體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稅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務、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及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區城管局、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財政、發改、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額上繳區財政,按規定用途實行??顚S?。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八條 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本區常住人口(以下簡稱繳費人),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本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采用以“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法”收取為主、以“戶數量定額收費”計收方式為輔的模式。
(一)按水消費折算系數法計征的,委托供水單位代征,按月隨自來水費一并征收,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二)對于未有自來水供應地區的居民戶,按戶數量定額計征的,每月征收一次,由居民所在地的鎮(街道)代為征收。
(三)其他未能按上述途徑收費的垃圾產生者,由征收單位、服務單位核實垃圾排放量、確認收費額后直接收取或委托有關單位代收。
第十條 受委托征收單位應當在每月10日前向委托單位報送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情況明細表,由委托單位報送區城管局匯總。區城管局每月15日前應向區財政部門報送代征情況匯總表,并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監繳工作,城管、財政和稅務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傳遞征繳信息。
第十一條 繳費類別的認定,由征收單位按以下原則進行核定:
(一)居民類別的繳費戶,分三類別認定繳費類別,一類為供水直抄到戶(沒有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的農村及城鎮居民戶,二類為實行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小區居民戶,三類為未有自來水供應地區的居民戶;
(二)機關事業單位,以單位代碼證中登記的單位性質為準;
(三)工商業戶以《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為準,多種經營的以經營主業為準,難以區分主副業的按從高不從低的原則認定。
(四)對于使用自來水總表的用戶,總表用戶非單一用水類別的,其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總表實際用水量中占比例最高的類別標準計收。
(五)對部分水消費量與垃圾產生量系數偏離較大的單位,可向征收單位申請核實,經核實后按實際垃圾產生量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六)繳費人由于水表漏水或單位暫時歇業或變更用水性質等原因,需向征收單位提交申請,經核準后可減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額。
對未安裝獨立用水表的商戶(包括臨時集市、夜市攤檔),以及使用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征收單位測算其實際垃圾量后,與繳費人辦理相關手續直接按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計收。
第十二條 認定繳費類別的程序。
(一)新設立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征收單位參照同行業、同等規模單位的數據確定。新設立單位從供水企業實施用水抄表管理的次月開始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申報更改繳費類別的用戶,憑有關證明到征收單位申報變更。經核準后,由征收單位告知申請人和代收單位。
第十三條 繳費人如對應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有異議,可向征收單位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影響繳費義務的履行。
第十四條 下列對象減免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民政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并發證的低保戶、特困供養人員和特困職工家庭,經相關部門確認的烈屬、孤寡老人、殘疾人等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年人活動中心等社會公共福利機構和中、小學校(不含校辦企業、職業學校和教職員工家庭)減半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其他經政府批準的減免對象。
第十五條 減免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申請。
(一)屬居民類的,實行先征后返,即先繳費后返還,繳費人須憑民政、人社等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直接向征收單位申辦相關手續后,由代征單位將已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退還給繳費人;
(二)屬非居民類的,需憑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法人資格證書等其他有效證件)到征收單位申請辦理減收手續。
征收單位和代征單位應當在收費窗口通過布告欄、公示牌或口頭提示等方式,向繳費人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對象及申請的宣傳、告知工作。
第十六條 征收單位應當向代為征收的單位出具征收委托書,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入按規定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征收單位應當單獨設賬反映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并負責將每月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于次月25日前(節假日順延)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未按時繳納的,由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并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禁止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減免或者緩征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受委托代征單位代征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區3個街道(文光、城南、棉北街道)由區財政部門按每月上繳生活垃圾處理費總額2%的比例支付代收業務費(其中:代收手續費1%,設備維護費1%)。其余10個鎮(街道)受委托征收單位按上繳生活垃圾處理費3%的比例支付代收業務費(其中:代收手續費1%,設備維護費2%)。
第二十條 區城管局應當根據城鄉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情況,編制年度生活垃圾處理費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報經批準后執行。同時向社會公布每年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情況。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城管局負責全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區稅務局負責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區財政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資金管理。區發展和改革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價格管理。區審計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減免、緩征生活垃圾處理費或者改變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滯留、截留、擠占、挪用應當上繳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除本辦法規定的代征單位依法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居民和單位重復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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