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區級政府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行使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自2026年3月26日起施行。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意義
為深化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按照中央、省委編委關于全面建立鄉鎮(街道)基本履職事項清單、配合履職事項清單和上級部門收回事項清單(簡稱“三張清單”)的工作部署,我區已完成各鎮(街道)“三張清單”的編制工作。
《公告》的制定,是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市、區工作安排,實現與“三張清單”有機銜接的重要制度保障,對持續深化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賦能,具有重要的意義。能夠進一步推進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有效破解基層“小馬拉大車”突出問題。
二、《公告》出臺的依據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p>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p>
三是《中共廣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司發〔2024〕87號)明確“賦權鎮街的執法事項,應是高頻率、易發現、易處置等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夠有效承接的事項,充分考慮其綜合性、關聯性和專業性?!?/p>
四是《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將部分縣級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權調整由汕頭市鄉鎮(街道)行使的批復》(粵府函〔2025〕265號)明確“各鎮街具體承接的行政處罰事項目錄應當與鎮街履行職責事項清單中的基本履職事項清單相銜接。鎮街承接縣級政府部門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及承接起始時間,由所屬縣級政府在2026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未列入本批復范圍內的其他縣級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權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鎮街實施。對之前各地交由鎮街實施的本批復范圍外的行政處罰權,自各縣級政府公告確定的承接之日起鎮街不再實施;已經立案但尚未辦結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鎮街繼續辦理?!?/p>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調整由鎮(街道)實施的區級政府行政處罰權271項,主要涉及水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城管部門。行政處罰權調整實施后,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由鎮(街道)一并實施。
二是明確區級職權下放部門、各鎮(街道)的職責分工,確保相關行政職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為確保職權調整過渡期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明確各鎮(街道)在行政職權調整實施之前已依法立案受理的案件應繼續辦理直至辦結,避免出現對已辦案件推諉扯皮的情況。
三是對各鎮(街道),區級行政執法部門提出工作要求,持續推動我區行政執法質效提升,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粵公網安備 44051302000134號